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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统计部门规定,工资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总额,是员工税前应发的工资总额。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每位职工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若职工在本年度内已经调整,再次调整的,需在下一年度办理)。单位可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实际工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基数,并在每年的7月初统一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根据您的描述,由于操作失误导致少缴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