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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异地贷款政策,可以贷款,购房首付款为不低于总房款的60%,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需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指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证和离婚未再婚证明,丧偶未再婚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购房所在地限于申请人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配偶)的工作地或居留地,申请贷款须提供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居留证明; (七)按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异地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等; (八)按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本市足值房产作为抵押,房产价值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值不得超过评估值的60%。 (九)管理中心进行贷前调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贷款申请,除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外,还应增加以第三方(不含借款人、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被担保借款的额度不得超过第三方的住房公积金当前余额和当前月汇缴额36倍之和。 (十)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