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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四川省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规定: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按政策规定聘用临时工的单位应该为临时工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