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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1、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2、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3、承租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供以下资料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公积金联名卡;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及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职工需出具单位签字盖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表13一式两份(中心网站下载));2.承租私有住房的,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承租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承租住房产权证复印件一份,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备案表复印件一份。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