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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支付首付款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性收入15%以上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