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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多少的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及单位缴存比例。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其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由管理中心每年核准调整一次。 单位与职工个人应同比例缴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具体到我们乐山,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缴存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注:我市目前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50元),认真进行清理。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缴存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二、凡缴存比例和月工资基数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缴存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清理、调减。从2008年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007年为¥3407元)。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乐住公函【2008】26号签发人:舒杨 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通知如下: 一、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08】12号)精神,金口河区、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的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2008年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缴交基数不得低于各450元;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的所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2008年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缴交基数不得低于550元; 二、根据乐山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07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5116元(月平均工资为1260元),因此,我市职工2008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780元)。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