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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贯彻“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08】59号)中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调整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细则: 一、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乐住公委【2008】2号)第二章规定的提取范围内,从2009年1月1日起,临时增加以下提取条款: 1、凡2009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允许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个人帐户内的公积金用于为未婚子女或父母等直系亲属一次性付款购买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提取时,需出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含子女或父母的)、子女未婚证明原件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房管局备案的)、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购房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或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的职工,在首次支取公积金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全部支取个人(含配偶)帐户内的余额。已经提取过公积金正常还贷的职工,仍按《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乐住公委【2008】2号)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优化公积金贷款楼盘的项目评审手续,加快评审速度。对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楼盘,可以提前进入项目评审程序。 三、本次提取、贷款政策临时调整执行时间暂定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上有新 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如因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本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前两个月向社会预告。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