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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从2010年1月1日起,凡是偿还住房贷款(商贷、公积金贷款)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职工,都以贷款发放月为对应的支取月,在当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如:贷款发放时间是2009年9月的,次年的支取时间就为2010年9月。请已开始还贷的职工认真核实自己的贷款发放月,按时到中心办理手续,不能提前或延后办理支取。2、职工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还款存折(或者有银行打印的最近三期的还款记录)、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二次提取时只需提供第一次已审批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的第三联、支取使用审批表(盖单位预留印鉴章)、还款存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