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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从2010年6月1日起,已办理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尚未还清的职工,在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时,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 二、从2010年6月1日起,从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且购房时间在半年之内(以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出具的时间为准),在购买二手住房时申请了商业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 三、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职工,提取首付的额度,夫妻双方不得超过税务机关契税完税凭证计税基数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金额之差。已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 四、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表》; 3、房地产买卖契约、房产证、税务机关的契税完税凭证、借款合同、已还款一期的银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一年后,可按年提取不超过每年还款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