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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及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缴存时间在六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以下列四项标准最低额为准。(1)不高于按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50%×12×借款年限。(2)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 (不含车库)的70%。购建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的购建房金额作为购建房总价款(精装修房购建房总价款中不含室内装璜装饰费用)。(3)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低于10万元的可放宽至10万元;只有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最高不超过15万元,低于5万元的可放宽至5万元。(4)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减去预付款金额。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意向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龙卡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提供经房产主管部门鉴证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现房抵押的,提供抵押房产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到公积金中心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