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
你好! 1、我市201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407元,缴存额上限为7763元。执行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2、单位应在已缴存六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后,未发生七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之前,携带填写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基数时使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若要调整缴存比例,则携带填写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比例时使用)到到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降低比例需附相关文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一年度调整一次。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务业务疑问,请咨询地税部门。 若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电话22337172、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话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