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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如果法院离婚判决书将原有这笔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判给原申请人,此之前这笔贷款由原申请人偿还的,另一方离婚后开始缴公积金,符合逐月足额缴满6个月的,那么另一方申请公积金购房,属于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2、如果法院离婚判决书将原有这笔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判给离婚前未缴纳公积金这一方的话,那么离婚后,此人开始缴纳公积金,且逐月足额缴满6个月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则属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贷款管理科电话:22337076,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话: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