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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回复如下: 1、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我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407元,缴存额上限为7763,不允许超过规定上限。执行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可以提高,但不得高于20%。 2、根据东莞、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等八个城市签订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有关条款,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09年5月4日起正式受理珠三角合作城市住房公积金互贷业务。若在此八个城市外其他城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请咨询购房当地公积金贷款政策。 若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归集管理科电话22337172、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