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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强制性的。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应在职工录用(含试用)后连续工作的一年内。 请当事人携带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工资证明单、个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或常平办事处、塘厦办事处、虎门办事处反映情况。 我中心一直以来重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我中心一定会根据提供的有关企业资料督促企业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也希望职工积极配合我中心工作,勇敢争取自己合法权益。我中心在处理涉及到维护职工个人具体权益时,严格执行信访有关政策和处理程序,职工不用担心会有个人资料泄密的可能,我中心会对职工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保密。 若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电话22337172、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话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