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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强制性的。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应在职工录用(含试用)后连续工作的一年内。 请当事人携带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工资证明单、个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或常平办事处、塘厦办事处、虎门办事处反映情况。 若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电话22337172、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塘厦办事处电话82772882、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