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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单位和个人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单位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不作为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因素。如有疑问,欢迎再次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