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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购房后(嘉兴),有贷款,因资金周转困难。可否提取本市住房积金内余款。 如可以办理需要什么相关物件...
2019.10.24 16:57:56· 司马清风 浏览18次
1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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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从2010年7月1日开始,职工及其配偶在外地(即本市市区及各县(市)以外,下同)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自住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办理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对2010年7月1日以前,职工及其配偶已在外地购、建的自住住房或已偿还的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如符合提取时限(购、建自住住房的提取,在购、建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偿还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在偿还住房消费贷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等提取条件的,职工最迟可在2010年9月30日前向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以前的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2010年9月30日后申请办理的,须按调整后的规定提供职工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自住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办理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2019.10.25 15:50:21 · 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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