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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新的政策,从2010年7月1日开始,职工及其配偶在外地(即本市市区及各县(市)以外,下同)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自住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能提取。提取集中安排在每年的1—3月份和7—9月份两个受理期。1—3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或上一年度下半年已还本息金额的提取;7—9月份集中受理本年度上半年的已还本息金额的提取。若您能提供上述的自住证明,请在提取时间范围内带以下材料来我管理部办理:1、还贷明细(银行盖章);2、贷款合同;3、购房合同、购房收据(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契证);4、身份证(若夫妻双方提取,须带配偶身份证、结婚证);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6、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