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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你的情况具体如何认定,请等候细则。根据沪府发〔2010〕34号文的规定是:三、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4平方米,第二次贷款购房,即认定为购买非改善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有效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