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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的经适房贷款政策,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目前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所以如果您是此次经适房贷款的主贷人、而您配偶是有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参贷人的情况下,那么你们在此次经适房贷款前可以申请提取。如果你们已按相关规定签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并有不低于房屋总价款20%的房款支付凭证,那么可以拨打62441200进行贷款办理时间预约,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带好所有材料去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具体材料参见: http://cms.shgjj.com/gjjcms/html.do/31497.html另外,您也可以在我们的工作时间拨打62441200进行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