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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沪公积金(2010)57号:1、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去年上海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4.6平方米)。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您的描述,您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屋,配偶名下也有房屋,应不属于第二套改善型房屋的范围。不过具体的认定需要到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认定且提供的有效资料相结合,由于每个公积金贷款申请者的具体情况不同,最终套数认定、是否符合贷款资格及贷款额度将以实际当面核对借款人的规定资料的贷款办理窗口的结果为准。如有疑问可咨询6244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