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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57号]规定: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及由借款人提供经房管部门认定的其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反映实际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目前标准为人均33.9平方米)。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首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0%、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0%;认定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1倍。所以,根据以上政策主要是根据您名下房屋情况来判断的您购买的是首套住房、二套改善型住房还是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由于公积金网站非认定机构,您需先至房管部门调取名下房屋信息,之后再至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认定,由各受理网点根据您提供的材料认定是否为首套住房还是二套改善型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