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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存公积金,没有为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就受到了侵害。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即行政救济以求得问题的解决。所谓行政救济是指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公积金运用中心或单位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区、县的公积金运用中心投诉,请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这一救济途径对住房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来说,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当然,由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没有赋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的权力,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救济必须依靠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才能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