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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996年7月开始);另外,根据2008年度基数调整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若您是城镇户口职工,与上述贷款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必须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有漏缴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缴纳事宜,若单位仍不愿为您缴存的,您可以到你们单位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投诉,联系方式:http://www.shgjj.com/html/slwdqxglb/index.html;另外,目前公积金网上已经开通了网上信访和维权专栏,您也可以在公积金网上直接投诉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事宜,见链接http://www.shgjj.com/wsw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