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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7月起,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如果您是外省市城镇户口的从08年7月起单位就应该为您缴纳住房公积金,没有缴纳的部分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如果您是本市户口的,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就应该为您缴纳住房公积金,没有缴纳的单位应该补缴。